课堂守则
一、学生应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开始后,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准离开教室。
二、尊敬教师,课前主动擦黑板。
三、上课时必须关闭一切通信工具,要保持课堂肃静;认真听讲,提问时要举手,经教师允许后方可起立发言;不准起哄喧哗。
四、上课时间一律不准找人、会客、戴耳机(任课教师要求的除外),不得随意到教室内取送东西。
五、要保持教室整洁,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吸烟和吃东西,不准在课桌和墙壁上乱写乱划。
六、要爱护公共财产,爱惜使用电教设备和其它设施。
七、上自习时应保持教室安静,不准在教室内进行学习以外的活动,不准在走廊内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学习。
八、上课时应衣着整洁,不准穿拖鞋、露背装进入教室。
九、如有违犯上述规定者,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或经教育不改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各项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规定。
一、考勤
1.考勤范围
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计划,均属考勤范围。
2.考勤分类
考勤分为任课教师考勤和班主任考勤两部分。
3.考勤内容
(1)考勤内容分为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
(2)上课后晚到15分钟以内记为迟到,提前15分钟以内离开课堂记为早退;超过15分钟记为旷课(2学时)。
(3)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按一次旷课(2学时)处理。
4.考勤办法
(1)班主任对所带班级每周进行考勤,并将考勤结果上交“中心”,作为学生处分依据。
(2)任课教师负责记录所在班级学生出勤情况,填写《考勤登记表》并将考勤结果每周上报“中心”,作为学籍管理依据。
(3)学生考勤结果每月公布一次。
二、请假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1.病假:因病须请假治疗的,原则上须有县级以上或学校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方可办理病假手续。请假一天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学生携医院证明及请假申请表)到“中心”审批。学生不允许连续请病假一个月,如确需请假一个月及以上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若学生因急病不能及时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或在校外生病的,可先向班主任请假,病好后再补交疾病证明书补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2.事假: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有本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一天内由班主任审批,一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学生携相关证明及请假申请表)到“中心”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3.销假:请假人须及时到班主任处办理销假手续。
三、缺课
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开课总学时1/2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记“0”分,须缴费重修。
四、旷课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计划,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出勤,均按旷课处理。
学生出勤违纪情况以班主任考勤记录为准。
1.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次,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2.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次,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3.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8次,对学生发出警告信,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次,将告知家长,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5.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2次,须签订保证书,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12次,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开除。
五、本规定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学生证和校徽管理规定
一、新生入学时,由学生本人签字领取学生证和校徽,不得代领。
二、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并由本人妥善保管。参加教学活动必须携带学生证。
三、学生遗失学生证或校徽后,由本人提出补办申请并写出遗失声明,在指定时间到教务部补办。补办学生证为每月15日,遇假期顺延。
四、如发现学生以本人之名替他人办理学生证者,一经查实将给予纪律处分;私自涂改使用他人学生证者,一经查实将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生毕业、退学、转学或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离校者,应将学生证交回“中心”。
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优良的教风、学风,规范对考试的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二条 考生应按规定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迟到考生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可进入考场,并不得干扰其他考生(听力考试过程中,迟到的考生不得入场,待听力结束后再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以旷考论。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有其他规定的考试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四条 考生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并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座。
第五条 考生凭一卡通(或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并按规定放在课桌上以便检查。证件丢失者必须持有“中心”开具带照片的证明,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六条 除必要的文具、普通功能的计算器、开卷考试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资料外,所有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耳机(听力考试除外)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已带入的必须放在远离考生座位的地方或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电子设备须处于电源关闭状态)。
第七条 考生座位及周边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图文资料(包括非考生本人的),若发现有无法清除的信息必须事先向监考人员报告。
第八条 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严禁考生自带纸张,不得多领试卷或答题纸。
第九条 考生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前或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均不得答题。
第十条 考生答题前必须先在试卷指定处填写姓名、学号等卷头信息,并不得涂改;不得在答题纸上非答题区域答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或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 考生只准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答题(明确规定使用其它笔种答题的考试除外)。
第十二条 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考生只能提出有关试题印刷不清方面的问题:考试过程中考生出入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其陪同,且每次只允许有一名考生出入考场。
第十三条 考试中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不给他人造成作弊机会。
第十四条 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私自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
第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考生必须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不得带出考场。
第十七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
第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违反考试纪律,考试成绩记为“违纪,无效”,给予口头警告和通报批评。
1.到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等放在规定位置的;
2.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3.不按要求及时在答卷上填写姓名、学号等卷头信息的;
4.考生座位及周边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纸张、资料、书籍等而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5.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6.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不符合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的。
第十九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考试成绩记为“违纪,无效”,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1.未按指定位置就坐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2.到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等放到规定位置且不听劝告的;
3.未关闭电子设备,开考后出现呼叫者(未查看信息)的;
4.拒绝出示有效证件仍坚持参加考试的;
5.未经许可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或多领试卷、答题纸的;
6.考试时东张西望、交头接耳,经监考人员警告仍不改正的;
7.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8.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或开卷(或半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参考资料在他人手中,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在密封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其他由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
第二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记为“作弊,无效”,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生座位及周边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各类图文资料而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不论看与否);
2.考试中偷看、抄袭他人试卷,以及主动让他人抄袭自己试卷的;
3.考试中传递纸条、答卷、草稿纸,互对答案的;
4.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的;
5.使用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的;
6.使用通讯设备但未涉及考试内容的;
7.因特殊原因暂出考场期间,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的;
8.在校内外的各种考试中,被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认定为答卷雷同的;
9.参与团伙作弊的;
10.以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
11.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的;
12.采用其它手段作弊的。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试严重作弊,考试成绩记为“作弊,无效”,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进入考场即认定为代考,无论考试开始与否);
2.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3.组织团伙作弊的;
4.姓名有变更的;
5.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6.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情节恶劣的;
7.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其他形式的考试,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视情节参照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大作业、大综合等实践环节有剽窃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一、总 则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是学生在宿舍区的行为准则,是衡量学生在宿舍区行为是否得当的依据;宿舍应是学生学习、集体活动、畅谈理想、信念、志向、国家大事、生活情趣的重要场所之一,宿舍里同学们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互相鼓励、互相学习;在宿舍应体现出健康、进取、高尚的生活格调,宿舍应成为同学获得友谊、帮助和温暖的“家”;学生宿舍内务状况关系着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进步。
二、宿舍卫生
1.学生宿舍卫生状况关系到学生身心健康,反映学生的精神面貌,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是每位住宿学生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2.学生个人卫生的基本要求是:保持正常、合理的生活规律;经常洗澡、理发,及时换洗衣服,定时换洗床单、枕巾、被套,早晚洗漱。
3.学生宿舍卫生检查评分标准(满分为100分,单项扣分可累加,扣完为止)见附件。
三、宿舍安全
1.树立安全意识,维护学生宿舍生活秩序,共同营造安全、卫生、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
2.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严禁攀爬围墙、阳台、门窗。严禁站、坐在阳台外墙、窗台上及从阳台翻入相邻寝室等危险行为。违者发生事故,责任完全自负。
3.树立防盗意识。
个人物品应妥善保管,宿舍内不要存放贵重物品或大量现金,以免由于本人的疏忽大意给自己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最后离开宿舍的学生应反锁宿舍门,携带大件物品外出须到值班室登记。
4.宿舍钥匙要妥善保管,钥匙不准外借他人,不准私配钥匙,不准私自更换门锁。禁止踢门。门锁不牢应及时报修。睡觉时要反锁门,最后离开宿舍的学生要关窗、断电、反锁宿舍门。
5.树立安全用电意识,提高警惕,注意防火。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热棒、电饭煲、电饼铛、电磁炉、电褥子、电吹风、电梳子、洗衣机、蓄电池式应急灯和伪劣电源插板等)和明火(如:吸烟、点蜡烛照明、焚烧废弃物等),宿舍无人时应断开电源插座上的充电设备(如:电池充电器、手机电池充电器等)。
6.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通知学生公寓楼管理员或报学校保卫处(电话51687110)。
7.严重违反宿舍安全规定的处理
违反宿舍安全规定者,除没收当事人违禁用品、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将报学生工作部,参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应条款对其进行处理。若查获违章电器无人承认或集体使用,宿舍成员一并处理。
四、宿舍纪律
1.学生进入公寓楼必须遵守公寓楼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2.学生公寓床位由学生工作部统一调配,学生须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
3.宿舍由宿舍长负责,采用轮流值日打扫卫生,值日生每天将垃圾倒入楼内公共区垃圾桶。保持室内及宿舍门外整齐、洁净。
4.爱护公共财物。
爱护公寓内一切设备、设施,人为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不得擅自撤出或调换室内家具、设备:不得私自拆换和另加门锁;严禁在室内墙壁及柜子上钉钉子。
5.节约水电。随手关灯,关紧水截门,杜绝常明灯、常流水现象。
6.不准随地吐痰、泼水、乱丢果皮纸屑;严禁在宿舍内、走廊、水房、厕所墙壁上乱写、乱画和张贴,信息必须张贴在公寓楼内的指定位置;禁止从窗口向外泼水、倒垃圾、扔酒瓶,不得将剩饭菜、杂物等倒入水池和便池内。
7.维护公共秩序。
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起床。严禁无故晚归、夜不归宿,因公晚归须有学生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
禁止在宿舍哄闹、乱敲和高声喧哗等行为。不准在宿舍楼内经商、打麻将、酗酒、跳舞、玩球等或进行其它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8.学生宿舍不准异性互访,不得私自留宿。
9.禁止在楼内饲养、存放各种动物。
10.不准在学生公寓楼内从事推销等经商活动,不准散发、张贴商业广告。
11.禁止在楼内走廊、防火通道处停放自行车。
12.学生所有课程结业后,必须在学生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
13.公寓管理制度要人人遵守,互相监督。对违反公寓管理制度者,管理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对不服从管理者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将根据情况决定学生是否可继续住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刑法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宿舍内务测评检查、记分办法
学生宿舍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场所之一,为了引导学生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整洁的卫生习惯、严格的组织纪律、自觉的劳动观念和团结向上的集体主义精神,把学生宿舍建成团结、和谐、整洁、文明的学生之家,特制定如下考评及奖惩制度。
1.各学生公寓楼宿舍管理员、学生自律会,按照《宿舍卫生评分标准》定期检查(周一至周五上午)或不定期抽查(每两周至少一次)宿舍。
2.学期宿舍卫生成绩计算=期中每次检查卫生成绩之和÷检查次数。
3.学期内务总评成绩计算:
学期内务总评成绩=学期宿舍卫生成绩+学期宿舍安全秩序表现
①宿舍卫生总评90分及以上且本宿舍学生安全秩序无问题,内务总评为“优秀”;
②宿舍卫生总评89-80分且本宿舍学生安全秩序无问题,内务总评为“良好”;
③宿舍卫生总评79-60分且本宿舍学生安全秩序无问题,内务总评为“达标”;
④宿舍卫生总评59分及以下且本宿舍学生安全秩序无问题,内务总评为“待达标”;
⑤本学期本宿舍学生违反了学生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者,则内务总评成绩顺次降级,即“优秀”降级为“良好”,“良好”降级为“达标”,以此类推。
⑥本学期本宿舍学生违反了学生安全秩序受到学生管理部门通报及以上处分者,内务总评成绩为“待达标”。
六、内务考评奖惩办法
学生宿舍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场所之一,为了引导学生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整洁的卫生习惯、严格的组织纪律、自觉的劳动观念和团结向上的集体主义精神,把学生宿舍建成团结、和谐、整洁、文明的学生之家,特制定如下奖惩办法:
(一)评选奖项
1.文明宿舍;
2.文明宿舍标兵;
3.优秀宿舍长。
(二)评选条件
1.“文明宿舍”评选条件:学期内宿舍内务总评良好及以上者,有资格参加学期“文明宿舍”的评选。
2.“文明宿舍标兵”评选条件:学期内宿舍内务总评皆为优秀者,有资格参加学年“文明宿舍标兵"的评选。
3.“优秀宿舍长”评选条件:学期内本宿舍达到“文明宿舍”评选条件者,有资格参加学期“优秀宿舍长”的评选。
同时符合不同评选奖项评选条件者,只参加高一级奖项的评比、表彰和奖励。
(三)评选办法、组织机构、考评时段及表彰时间
1.组织机构:公寓文明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辅导员、各班主任、学生自律会、各公寓楼管理组的成员组成的评委会负责。评委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考评条件,评选出公寓文明先进集体和个人,并上报审批。
2.评比、表彰时间:
评比时间:文明宿舍每学期评二次;文明宿舍标兵、优秀宿舍长、每学期评一次。
表彰时间:评选出的学期“文明宿舍”将张榜公布并给予奖励;评选出的“文明宿舍标兵、优秀宿舍长、”将张榜公布、表彰并奖励。
(四)奖惩原则
1.文明公寓评比结果与学生个人及所在班级的评奖、评优等评比挂钩。
(1)凡评上“文明宿舍”和“文明宿舍标兵”者,给予表彰、奖励。
(2)与公寓住宿学生个人争先评优挂钩(综合测评、奖学金等)。
2.对学期中内务成绩不佳的宿舍,做如下处理:
(1)宿舍卫生成绩1次60分以下者(不含60分),记录一次成绩,限期改正,不定期进行复查。
(2)宿舍卫生成绩2次60分以下者(不含60分),不论学期内内务总评分是否达标,皆取消该宿舍评选文明宿舍资格,限期改正,不定期进行复查。仍不改正的宿舍,学生工作部将对其作出相应处分。
(3)宿舍内务总评等级为“待达标”的宿舍,通报所属班级,取消该宿舍学生该学期参评奖学金及学年评优资格。
(4)对于学期内“达标”宿舍率不足100%的班级,取消其评选优秀集体资格。
七、学生宿舍卫生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满分100分,共四项,按寝室记分,记分最高不得超出单项分值)
1.床铺及床围(32分)
(1)被褥叠放整齐,蚊帐折成“入”字型或上翻,未达到酌情扣分(15分)。
(2)床上卧具整洁、无杂物,未达到酌情扣分(6分)
(3)床下鞋子,脸盆、箱子等物品摆放整齐且不超出床沿,未达到酌情扣分(5分)。
(4)无床围帘,未达到扣分(6分)。
2.地面(25分)
地面干净露本色,地面四周无垃圾、无积灰、无痰迹、无积水,未露本色酌情扣分(10分),有垃圾扣分(15分)。
3.室内环境(18分)
(1)空气清新无异味。有异味扣分(2分)。
(2)门外侧无非规定张贴物,门框、窗框、玻璃、纱窗、窗台、桌、凳(椅)、橱柜、灯具、暖气片洁净无灰尘,墙面无塔灰蛛网,未达到扣分(8分)。
(3)窗帘洁净,窗帘杆上无悬挂衣物,书架上、桌上、橱柜内书籍日用物品摆放整齐、位置合理,未达到酌情扣分(8分)。
4.宿舍安全(25分)
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扣分(扣分总分值不得超出25分)
(1)无私拉乱接电源线、电话线、网线、凉衣绳现象,未达到,酌情扣6分/室。
(2)无违章使用电器现象。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热棒、电饭煲、电饼铛、电磁炉、电褥子、电吹风、电梳子、洗衣机、蓄电池式应急灯和伪劣电源插板等,未达到扣25分/室。
(3)不在宿舍无人的情况下给各种电器充电,未达到扣10分/个。
(4)无违章使用明火现象。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吸烟、点蜡照明、焚烧废弃物),存放使用燃气灶具、蜡烛等。违反,没收且通报班级并扣25分。
(5)宿舍内无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违反,没收并扣25分。
(6)不在宿舍内存放、饲养任何动物。违反,责令其自行处理并扣25分。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本着严格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合法、公正、公平、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纪律处理。处理过程中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三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纪律处分与运用
第四条 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视其情节、认错态度及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
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显著进步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加重处分:
1.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3.有违纪行为不报告或者认错态度差的;
4.违纪后以威胁、欺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调查处理的;
5.对举报人、证人或其他人打击报复的;
6.屡次违纪或者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7.具有其他可以加重处分的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1.认错态度好、后果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3.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4.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5.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的。
第三章 处分决定和程序
第七条 学院依据公安、检察或司法等国家相关机关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违纪违规的事实对学生进行处分。
第八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的陈述;
5.视听资料;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8.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9.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相关部门举证并认定情节,报学院主管部门复核,提出拟处分意见,报学院审查批准。
记过以下处分,由主管院长审批;留校察看处分报院务会议审批;开除处分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进行申诉的权利及期限。处分决定书可以在校内布告栏内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处分时,在报请主管校长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可以在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者已接到听证会议通知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文书的送达可通过以下六种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
由工作人员将相关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其成年家属代收,即视为送达。
(二)留置送达
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相关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可将相关文书依法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三)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通过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文书和送达回证,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相关管理机关将相关文书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即视为送达。
(四)邮寄送达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相关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
(五)转交送达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受送达人实行转交送达:
1.受送达人已保留学籍参军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六)公告送达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五种方法均无法送达时,可将需送达的相关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听证权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章 申诉和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处分决定有效。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诉的,“中心”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处分细则
第十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分别处理如下:
1.受到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但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3.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被处以罚款,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扰乱社会、校园公共秩序者,分别处理如下:
1.组织、煽动闹事,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散布反动言论、传播谣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2.在校园内从事邪教、封建迷信、非法传销活动或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校园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3.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对其依法劝阻或制止,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4.参与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处分;
5.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吸烟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6.私拉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7.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由于过失,给国家、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8.有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影响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9.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或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10.其它违反学校、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影响学校、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犯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尚不够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作案价值在500元及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元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2.窝赃、销赃、转移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3.污损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分别处理如下:
1.对于肇事者和打架斗殴者的处分: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首先动手打人等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凡参与打架斗殴并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3)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动手打人或打架,致使他人受重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2.对于策划者的处分:
策划、组织他人打架或聚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3.对于参与者的处分:
致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5.在打架斗殴过程中,持械殴打他人的,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分别处理如下:
1.制作输入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未经允许删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数据和应用程序者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3.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4.利用网络传播煽动性信息、有害社会公德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5.未经允许开设代理、DHCP、FTP、BT、博客等服务器,或者盗用他人或组织的帐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6.有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学院有关规定者,分别处理如下:
1.在学生宿舍、公寓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住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2.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对发生婚外性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发生婚外性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有猥亵、侮辱、窥视、滋扰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5.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处分;
6.凡参与收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或淫秽信息或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7.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盗用他人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8.拒绝、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教师或工作人员有侮辱、威胁或其他侵害行为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9.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0.冒用、涂改、伪造证件或证明以及其他文件材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包庇、纵容或为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12.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14.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等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15.在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饲养动物,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6.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学院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院批准而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勤纪律,分别处理如下:
1.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次,给予通报批评;
2.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次,给予警告处分;
3.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8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次,给予记过处分;
5.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2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12次,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分别处理如下:
1.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记过处分;
2.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处分。
考试违纪及作弊情节按照《考试管理规定》认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应当移送国家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按校规做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